組織章程


台灣人工肢體及輔具研究學會章程

99年11月20日修訂
101年12月15日修訂
102年12月7日修訂
106年3月4日修訂
109621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人工肢體及輔具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Congress of Prosthetics and Orthotics

第二條

本會為非以營利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結合醫界、工程界與相關專家共同努力發展我國在人工肢體及輔具方面的研究水準,並積極參與國際組織,以促進學術之交流與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開發新型之人工肢體及輔具。
二、評估現有人工肢體及輔具的功能。
三、訓練人工肢體及輔具研究人才。
四、促進我國與外國人工肢體及輔具研究單位之學術交流。
五、參加國際義肢裝具聯盟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從事殘障復健或醫學工程相關工作
       並贊同本會宗旨者。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欠繳常年會費二年()以上者,暫停會籍與停權,經正式書函催繳,仍不補繳歷年積欠之常年會費者,自動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於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建議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財務長一人,承理事長命處理本會財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並報主管機構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關機關核備。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延後會議,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規定辦理展延。如展延期限內因緊急狀況難以如期召開會議,得以線上(視訊)召開理監事會議。其簽到方式將以截圖方式記錄出席名單並報請主管機關,成會標準參照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條文。

第三十一條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延後選舉活動,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規定辦理展延。如展延期限內因緊急狀況難以如期召開會議,得採用通訊選舉。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免繳入會費。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利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選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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